甘肃省保安协会管理制度
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,统称会员大会)工作,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《甘肃省保安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(代表)组成会员大会,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项;
(五)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;
(六)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;
(七)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七条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,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、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。
第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公正、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,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。未经讨论的事项,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。
第九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